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对美的追求逐渐增强,
医疗美容行业火了!
但美容院资质和医美设备,
真能达到宣传的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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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在被告美容公司做了“玻尿酸填充额头项目”,手术中向原告额头注射6支玻尿酸,当即原告就感觉左眼看不见了,经过多次治疗人不见好转,经鉴定左眼损害评定
八级伤残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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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美容公司赔偿原告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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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近年来,医疗美容正成为爱美人士的热门选择,然而,医美机构和从业人员“鱼龙混杂”,无资质从业者众多,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与防范意识,关于医疗美容这里向大家说
5个注意事项
:
1.
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勿冲动接受诊疗。
2.
注意使用真实姓名签订书面合同,勿忽视化名引起的法律风险。
3.
注意付款至医院账户,勿忽视消费记录的留存。
4.
注意仔细阅读签字文件,勿忽视术前风险告知。
5.
注意留存术前术后照片、病例等证据,勿盲目进行修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